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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抢救时间作认定过于僵化 媒体:尽早打破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3)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洛峰

 
最初有其科学性,但当前救治水平早已进步
 
2022年6月,健康时报就曾刊发《“死亡48小时”工伤认定的是是非非》稿件,其中,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卢昭宇律师曾对健康时报记者表示,“48小时的规定,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说,是考虑了突发疾病抢救的一般时间、基于普遍性的医学诊疗经验而确定的,有它内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时,这项规定又是考虑到制度成本和执法经济性所必须作出的慎重决定。但如果下沉到每个具体的案件中,尤其是对于因事故而陷入重度昏迷的案件,抢救时间很可能超过48小时,对于家属来说,只要有一丝希望,就不愿意放弃,这是人之常情。”
 
梁金辉代表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解释,随着医学的发展,一方面在现代先进的医疗技术设备和药品的作用下,维持病人的生命体征是比较容易做到的事情,有些病人家属为了保留一丝抢救的希望不愿意放弃治疗,可能导致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


 
另一方面,如果病人在发病时所在的医疗机构条件有限,病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有时还需要转至条件更好的医院进行救治,如果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大部分均会超过48小时。
 
“现实生活中患者的抢救时间并不会因为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限定在某个时刻,把‘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量化时间是将不确定的社会风险转嫁给弱势的劳动者,显然违背公平原则,而且这样的法律规定明显有违条例的立法初衷。”梁金辉说,这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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