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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抢救时间作认定过于僵化 媒体:尽早打破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2)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洛峰

 
以抢救时间作为认定条件过于僵化
 
3月10日,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告诉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以抢救时间来作为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与否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长期以来劳动部门对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现象,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的只要不在48小时内死亡,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形在实践中饱受争议。”


 
张勇律师解释,“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受到工伤损害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对患者的抢救超过48小时的情形非常常见,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适时做出相应的修改,不应僵化地用抢救时间来作为认定工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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